2014-02-04

台灣戰爭史回顧 (380)

美國最高法院「駁回林志昇控告美國違反人權」案。知道美最高法院先「駁回待審」時,很失望,但是氣餒,因為,這是一條解放本土台灣人民正確的道路,雖然,國際戰爭法對許多人是陌生的,研究「台灣國際地位」是台灣民政府工作團隊的職志,三年的訴訟期間,眾多的本土台灣人、美國台僑、日本台僑都慷慨解囊,支援龐大律師費用,經過幾乎三年的努力,終於在2009年10月5日在美國最高法院公布之91頁文件第37頁得知:「暫時駁回林志昇控美政府案,等待審理」。
「駁回denial」是指最高法院暫時停止審理本案,最高法院一般不會解釋駁回之理由,雖然也許會聲明原告上訴之特定問題,或是根據上訴狀所表現之問題,有太多理由讓最高法院駁回,或許是技術性的原因,例如不合時宜、缺乏決定性之上訴,或是針對下級法院之判決不滿意,或是原告還沒有準備好接掌管轄權等情事。
本案自2006年10月24日,林志昇號召228人向美國華盛頓特區美國聯邦地方法院提:「台灣地位與台灣人權保護訴求訴訟」,編號1:06-cv-01825-RMC,審訊後,美國國務院2007年1月12日向法院提出:「政治問題,請取消告訴。」法官決定:「是因人權問題,駁回國務院所請,本案繼續進行。」雙方經過12次攻防,聯邦地方法院於2008年3月18日判定:「本土台灣人無國籍」,法官聲明,原告要求之事,法官權限不足,可上訴。
2008年3月31日,原告提出上訴,向華盛頓哥倫比亞地區高等上訴法院,4月1日國務院再度以「政治問題,請求法院駁回本案。」4月4日,高院決定:「事關人權問題,再度駁回國務院所請,本案進入審判程序」,2008年4月7日,美國上訴高等法院受理本案,編號No. 08-5078,經審訊,本案歷經10次雙方來回文書審訊,終於高等上訴法院決定:「2009年2月5日召開雙方聽證辯論庭。」
本案由美國律師查爾代表本案原告林志昇出席美高院聽證會,終於,2009年4月7日判決:「46年,來本土台灣人無國籍,無國際社會承認之政府,人民生活於政治煉獄,承認台灣仍在美軍佔領中,要求行政單位應主動協助原告訴求。」,可上訴。上訴到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States)並不是平常常有的案例,英文上是說:「On petition for a writ of certiorari to the United States 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district of Columbia circuit」原告將聯邦地方法院與上訴高等法院判決文書移送至最高法院的請求。
2009年7月8日,美國最高法院正式受理本案,編號N0. 09-33,這是本土台灣人二戰後,首次為自己權益,向美日太平洋戰爭的征服者美國最高法院提出訴訟,被告美國政府代表國務院8月6日宣佈:「放棄抗辯權」,法律上代表兩件意義,一、代表國務院不再以政治問題干擾原告。二、代表原告在訴狀中所有敘述以及要求正確。
本案涉及三個層面,「政治面」、 「法律面」 、 「宣導面」,就「政治面」而言,糾正許多人錯誤的觀念,「本土台灣人沒有國籍、沒有政府、人民生活在政治煉獄中」,這個問題,除了美國政府以外,日本也跑不掉,下個階段,控訴日本政府要求「確認國籍」 、 「國籍給付」將會是主題。本官司受衝擊較大的是「中國國民黨」和「中華民國民主進步黨」,這是無可奈何之事。
就「法律面」來說,全世界,每一個國家都在搞鬥爭,美國、台灣、日本、中國,哪裡都一樣,只要是影響深遠的案件,一定都有鬥爭和較勁存在,「台灣主權歸屬」不可能例外,這麼多的「鬥爭」 、 「較勁」的裡面,常常產生「世事多變化」的結果,實有賴「法理建國團隊」再接再厲,在原有研究基礎上,繼續加油。
最後要談「宣導面」的效應,過去本土台灣人相信「台灣光復節」,現在知道是假的,過去相信「台灣是主權獨立國家」,現在了解台灣還在美國軍事政府佔領中,沒有結束。過去,以為「台灣關係法」是台灣的護身符,現在了解「舊金山和平條約」才是台灣的未來明燈,以上種種,都是本案無形之收穫。
作者:林 志昇(武林 志昇˙林 峯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