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土台灣人應以高(霸)權護台(Guarding Taiwan by Supreme Power)
在美方針對台灣問題逐漸解密的今天,許多過去不為人知或不被重視的秘密檔案已經開始曝光,例如:台裔美國人Nancy Hsu Fleming所著之"Americans in Formosa, 1945-1947"書中,提及包括台北美國領事館及William Morgan上尉,1945年10月(蔣介石登台時期)向美國國務院回報當時台灣狀況,已經解開美國情報解密檔案,其中有:
在美方針對台灣問題逐漸解密的今天,許多過去不為人知或不被重視的秘密檔案已經開始曝光,例如:台裔美國人Nancy Hsu Fleming所著之"Americans in Formosa, 1945-1947"書中,提及包括台北美國領事館及William Morgan上尉,1945年10月(蔣介石登台時期)向美國國務院回報當時台灣狀況,已經解開美國情報解密檔案,其中有:
1. 1945年10月22日秘密檔案:
日方對中國人惡行,日本人冷靜忍耐程度令人驚嘆。日方也無從不了解美方,為何當初戰勝後不佔領福爾摩沙?保護使其免於受到破壞。
日方對中國人惡行,日本人冷靜忍耐程度令人驚嘆。日方也無從不了解美方,為何當初戰勝後不佔領福爾摩沙?保護使其免於受到破壞。
註解:日本萬萬沒想到,在中國戰區被日軍追著跑之中國軍隊,竟然藉著美國委託佔領之福得以佔領太平洋戰區之日本福爾摩沙。就日本方面認知,福爾摩沙應由征服日本之美國佔領才是合理。
2. 1945年10月27日秘密檔案:
10月19日,又有五件指控中國士兵強行侵入與搶奪私人住宅、日軍警備處、醫院及日軍倉庫案件。10月20日,也發生有侵入日軍醫院,搶奪金錢、毯子、醫藥用品及手錶案件。..... 所有的搶案都是用槍脅迫下進行. ..... ,建議美方應在兩週內離開此地(台灣),否則應該促使中方離開這裡,而由美方佔領地此地。美國的「中國指揮中心」指示皆被忽視,甚至「中國指揮中心」對中國人也是不敢恭維而想離開,因為中國人將所有的這些亂象都歸咎於美國人。
10月19日,又有五件指控中國士兵強行侵入與搶奪私人住宅、日軍警備處、醫院及日軍倉庫案件。10月20日,也發生有侵入日軍醫院,搶奪金錢、毯子、醫藥用品及手錶案件。..... 所有的搶案都是用槍脅迫下進行. ..... ,建議美方應在兩週內離開此地(台灣),否則應該促使中方離開這裡,而由美方佔領地此地。美國的「中國指揮中心」指示皆被忽視,甚至「中國指揮中心」對中國人也是不敢恭維而想離開,因為中國人將所有的這些亂象都歸咎於美國人。
註解:中國佔領當局,是依盟軍間所協議之「分配佔領」而取得對福爾摩沙之領土高權。美方曾因對中國人濫用高權,不敢恭維而建議撤離,然事實上,美國對中國佔領當局之「不當治理(misrule)」是完全有立場予以糾正,甚至取而代之。 美方明知中國佔領軍惡劣,卻仍放任連自己都看不過去,任由中國人違反國際法,以虐待治理台灣而不改由美方自行治理,其行徑有如見死不救,嚴格來說,是缺乏美國立國精神和道義責任。
3. 1945年10月29日秘密檔案:
中國人甚至說:「要驅離六百萬名在台灣的台灣人,因為他們說這些人肯定不是中國人。」
中國人甚至說:「要驅離六百萬名在台灣的台灣人,因為他們說這些人肯定不是中國人。」
註解:由此可知,中國佔領當局對台灣握有領土高權包括「強制驅離」。
4. 1945年11月22日秘密檔案:
日本外務大臣估計,在財產及公民權能獲保障情形下,有70%日本公民想留在台灣。這些日本人已經住在此地很久了,在日本並無親戚和朋友。
4. 1945年11月22日秘密檔案:
日本外務大臣估計,在財產及公民權能獲保障情形下,有70%日本公民想留在台灣。這些日本人已經住在此地很久了,在日本並無親戚和朋友。
5. 1946年1月8日秘密檔案:
日本軍方非常關切日本平民遣返問題,極力主張:讓有願意留下來的人,盡可能都可以留下來。
日本軍方非常關切日本平民遣返問題,極力主張:讓有願意留下來的人,盡可能都可以留下來。
註解:1947年5月10日,日本首相吉田茂曾向盟軍最高統帥麥克阿瑟將軍提出:「日本希望在台灣取得特別移民權」,可惜並未獲允諾。
以下有關政治方面秘密檔案的報告:
6. 1946年8月30日秘密檔案:
1. 雖然在各個角落都可以聽到對現時政權不滿意與期望的幻滅,但沒有證據顯示,這個感受在可見的未來,會凝結成有組織的抵抗,對抗當前的政府。
6. 1946年8月30日秘密檔案:
1. 雖然在各個角落都可以聽到對現時政權不滿意與期望的幻滅,但沒有證據顯示,這個感受在可見的未來,會凝結成有組織的抵抗,對抗當前的政府。
1951年4月12日之美英兩國會談備忘錄中提及:
Mr. Dulles then reviewed at some length the United States general position with regard to Formosa and the undesirability of turning over to a Communist regime the island and people of Formosa without some attempt being made to determine the desires of
the people of that island. 杜勒斯相當詳細回顧美國對福爾摩沙大致上立場,表明不情願將該島移交予共產政權,以及福爾摩沙人,是毫無企圖用以決定該島人民願景。
Mr. Dulles then reviewed at some length the United States general position with regard to Formosa and the undesirability of turning over to a Communist regime the island and people of Formosa without some attempt being made to determine the desires of
the people of that island. 杜勒斯相當詳細回顧美國對福爾摩沙大致上立場,表明不情願將該島移交予共產政權,以及福爾摩沙人,是毫無企圖用以決定該島人民願景。
註解:以上敘述推論:本土台灣人在今天的過去,無法建構政治上之「組織及願景」,以致至今仍淪於政治煉獄,這是本土台灣人最大恥辱。
2.「中國擁有對台灣法理主權」的論述,至今仍未完全成為事實。
3. 過去數週,軍方與民政當局似乎甚有默契地共同策劃,........。
註解:軍方是指當時本質為「台灣中國軍政府」之「台灣警備總司令部」,民政當局是指當時本質為「台灣中國民政府」之「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
4. 政府下令自1946年10月25日起,報章雜誌不得再使用日文,當日是在台日軍正式投降的一週年。行政長官公署也發佈命令宣告:「男性福爾摩沙漢人與女性日本人的婚姻是非法的。」(可是行政長官陳儀之妻是日本人)
註解:本質為台灣中國民政府之「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竟然在日本台灣佔領地,否定男性台裔日本國民和女性和裔日本國民之婚姻,以及變更佔領地官方語言,這種違反佔領法雖是「行使領土高(霸)權」,然,是逾越「戰爭法」權限,是為「非法」,是戰爭犯的標準犯。
註解:本質為台灣中國民政府之「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竟然在日本台灣佔領地,否定男性台裔日本國民和女性和裔日本國民之婚姻,以及變更佔領地官方語言,這種違反佔領法雖是「行使領土高(霸)權」,然,是逾越「戰爭法」權限,是為「非法」,是戰爭犯的標準犯。
日本在1945年9月2日正式投降後,征服日本之美國總統杜魯門在「參謀長聯席會議(Joint Chiefs of Staff, JCS)及盟軍最高統帥((SCAP)」位階上,以「應需要而變(subject to change)」之前提下,核准盟軍最高統帥「一般命令第一號」命令指示,因此,代表杜魯門「分配佔領」日本台灣者,並沒有非蔣介石元帥不可。事實上,只要「參謀長聯席會議(Joint Chiefs of Staff, JCS)及盟軍最高統帥((SCAP)」雙方取得共識,改變對日本台灣佔領規劃,美國軍方亦可取代蔣介石元帥,佔領日本台灣。
然而,台灣無論是由中國或美國執行分配佔領,依戰爭法皆應由佔領國「軍或民」政府設立本土台灣人之台灣民政府,基於和裔台灣(日本原籍)住民被遣返日本本島是違反國際法行為,台灣民政府編制中應包括「台裔及和裔」之日本國民共同參與,日本人參與台灣民政府運作,不但是有正當性,也是有必要性,這就是現今台灣民政府「內閣」人員包含日本原籍人士的理由。足以映現出台灣歸屬與中國完全無涉。
舊金山和平條約生效後,台灣美國軍政府依和約Article 23(a),和中國殖民政權建立「代理」關係。現在,台灣美國軍政府一旦終止和中國殖民政權之代理關係,美方即握有領土高權。相對地來說,台灣領土不再是佔領方之中國殖民政權管轄,目前因本土台灣人及美國軍政府「暫時無關係」,而讓「中國流亡集團」還原成本來面目。因此,位階為被佔領方之台灣民政府,並非在代理法架構內,取代為佔領方的位階,而變成握有高權之中國殖民政權,是在改制為「台灣政府」後,在戰爭法架構內,取代為佔領方位階,握有高權之台灣美國軍政府,行使高(霸)權。
依「流亡中華民國內政部」2009年7月29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80725039號令。主旨:「與我國無平等互惠關係之外國籍繼承人,既不得取得遺產中之土地權利,亦不得申辦土地權利登記,得僅由我國籍繼承人及具平等互惠關係之外國籍繼承人,申辦繼承登記,並於繼承系統表切結相關文字。」
就中華民國國民而言:
a. 來自與中華民國為平等互惠國家之外籍配偶,得以繼承土地權利。
b. 來自與中華民國非平等互惠國家之外籍配偶,不得繼承土地權利。
c.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之配偶,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辦理繼承土地權利。
a. 來自與中華民國為平等互惠國家之外籍配偶,得以繼承土地權利。
b. 來自與中華民國非平等互惠國家之外籍配偶,不得繼承土地權利。
c.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之配偶,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辦理繼承土地權利。
有關法理無國籍之本土台灣人,與包括中國籍之外國籍人士,建立婚姻關係後之繼承事件,台灣民政府或將來之台灣政府,即便握有高權(絕對權力),也無立場承認中國殖民政權在「中國人」概念下,所制訂之「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反而是務必基於「平等互惠關係」確實成立,才得以許可外籍配偶繼承土地權利,以避免台灣領土被非台灣人所掌控。
此外,「中華台北」政權是企圖違反「佔領不得移轉主權」之國際法則,濫用領土高權,逕行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在所謂「一個中國及九二共識」前提下,簽訂「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台灣民政府依萬國公法有立場不予承認。中國佔領當局自1945年10月以來,依領土高權(霸權)運作模式,足以供為台灣民政府行使領土高權借鏡,用以保護台灣。
作者:林 志昇(武林 志昇˙林 峯弘)
台灣民政府 秘書長
2011/01/26
2014/01/06
台灣民政府 秘書長
2011/01/26
2014/01/06
參考資料:
「佔領不移轉主權」的法源:
可以參考美國的陸軍野戰手冊27-10,其中第六章就是「佔領」。佔領是事實行為,而不是政治問題。而且美國於1901年的大法官判決已經有討論到古巴在美國軍事政府管轄下的佔領,其中它的領土主權是美國所握有的。換言之,美國大法官已經承認主要佔領權國握有佔領地的領土主權的這種法理。所以,這樣子從舊金山和平條約來看,台灣是美國的佔領地,美國委託蔣介石集團來代辦佔領事宜,如此,台灣的領土主權不可能消失了。如果美國的法官懂得參考1901年的判決,他就可以找出答案。
「佔領不移轉主權」的法源:
可以參考美國的陸軍野戰手冊27-10,其中第六章就是「佔領」。佔領是事實行為,而不是政治問題。而且美國於1901年的大法官判決已經有討論到古巴在美國軍事政府管轄下的佔領,其中它的領土主權是美國所握有的。換言之,美國大法官已經承認主要佔領權國握有佔領地的領土主權的這種法理。所以,這樣子從舊金山和平條約來看,台灣是美國的佔領地,美國委託蔣介石集團來代辦佔領事宜,如此,台灣的領土主權不可能消失了。如果美國的法官懂得參考1901年的判決,他就可以找出答案。
FM 27-10 第六章 佔領
第 358段
基於涉及戰爭事務,軍事佔領給予入侵軍隊在佔領期間執行控制領地的權力。但這並不移轉主權到佔領者手中,只是賦予此當局執行某些主權的權利。執行此類權利源自於原佔領者之建制權力,以及源自於維持法律與秩序、係對於當地住民和佔領國所不可或缺者。
第 358段
基於涉及戰爭事務,軍事佔領給予入侵軍隊在佔領期間執行控制領地的權力。但這並不移轉主權到佔領者手中,只是賦予此當局執行某些主權的權利。執行此類權利源自於原佔領者之建制權力,以及源自於維持法律與秩序、係對於當地住民和佔領國所不可或缺者。
「佔領不移轉主權」的法源:
1949 年 8 月 12 日:關於戰時保護平民之日內瓦公約
1949 年 8 月 12 日:關於戰時保護平民之日內瓦公約
第 47 條
本公約所賦予在佔領地內之被保護人之各項利益,均不得因佔領領土之結果引起該地制度或政府之變更,或因被佔領地當局與佔領國所訂立之協定,或因佔領國兼併佔領地之全部或一部,而在任何情況下或依任何方式加以剝奪。
http://www.oceantaiwan.com/eyereach/20061222.htm
本公約所賦予在佔領地內之被保護人之各項利益,均不得因佔領領土之結果引起該地制度或政府之變更,或因被佔領地當局與佔領國所訂立之協定,或因佔領國兼併佔領地之全部或一部,而在任何情況下或依任何方式加以剝奪。
http://www.oceantaiwan.com/eyereach/20061222.htm
參考 GC Article 47 [英文評論]
As was emphasized in the commentary on Article 4 , the occupation of territory in wartime is essentially a temporary, de facto situation, which deprives the occupied Power of neither its statehood nor its sovereignty; it merely interferes with its power to exercise its rights. That is what distinguishes occupation from annexation, whereby the Occupying Power acquires all or part of the occupied territory and incorporates it in its own territory (4).
As was emphasized in the commentary on Article 4 , the occupation of territory in wartime is essentially a temporary, de facto situation, which deprives the occupied Power of neither its statehood nor its sovereignty; it merely interferes with its power to exercise its rights. That is what distinguishes occupation from annexation, whereby the Occupying Power acquires all or part of the occupied territory and incorporates it in its own territory (4).
Consequently occupation as a result of war, while representing actual possession to all appearances, cannot imply any right whatsoever to dispose of territory. As long as hostilities continue the Occupying Power cannot therefore annex the occupied territory, even if it occupies the whole of the territory concerned. A decision on that point can only be reached in the peace treaty. That is a universally recognized rule which is endorsed by jurists and confirmed by numerous rulings of international and national courts.
-- ICRC 評論
http://www.icrc.org/ihl.nsf/COM/380-600054?OpenDocument
-- ICRC 評論
http://www.icrc.org/ihl.nsf/COM/380-600054?OpenDocu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