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征服者終於藏鏡者現身The Revelator。薄瑞光先生(Raymond F. Burghardt),即使不以「美國在台協會理事主席」而是以「美國友人」身份,對扁案發表「非官方」看法,也足以證明美國政府立場。薄瑞光先生一句真言,形同吐露「台灣治理當局」的確是代理藏身美國本土之「台灣美國軍政府」,正在台灣執行日本台灣領土佔領,而「台灣關係法(Taiwan Relations Act)」正是美國政府對中國殖民政權基於「認可(ratification)」而成立代理關係之「具體証據」。在國際「代理法(law of agency)」架構內,代理人(agent)對委託人(principal)所應盡義務內涵包含:
1. The agent must not do things that he has not been authorized by the principal to do. 代理人不得未經委託人授權而行事。
2. The agent must not do things carelessly and indiligently. 代理人不得草率及怠惰行事。
3. The agent cannot engage in conduct where stands to gain a benefit for himself to the detriment of the principal. 代理人不能為自身利益而有損委託人。
上述「代理義務」架構內,台灣治理當局領導人企圖讓台灣「成為獨立或被中國併吞」,皆被視為違反美國憲法承認之萬國公法,並不在美國征服者政府授權範圍。因此,陳水扁先生企圖運作「以台灣名義加入聯合國」,使台灣成為「主權獨立國家」,是構成對美國「背叛行為」,而馬英九企圖藉與中國簽訂WTO架構外之ECFA,以將台灣併入中國,也同樣是構成對美國之「背叛行為」。
薄瑞光重申美方立場,美國支持台灣依「世界貿易組織(WTO)」標準作業程序,和其他會員國洽談「自由貿易協定(FTA)」,言下之意是:美國只支持台灣治理當局與中國簽訂「國際性質之FTA」,不支持兩造私下簽訂為「國內性質之ECFA」,不只台灣當局領導人不得為「台灣利益」而背叛美國,就是美國總統也不得為「美國利益」,而違背「美國憲法」以出賣日本台灣。
美國政府在舊金山和平條約Article 23(a)架構內,依其片面制訂之台灣關係法和本質為「中國殖民政權(Chinese on Taiwan)」之「台灣治理當局」成立代理關係。由台灣關係法衍生「美國在台協會」,除了代表美國政府運作對中國殖民政權之「非正式外交」外,事實也扮演軍售中國殖民政權之「推手(good offices)」,維護美國利益。
相對於美國政府目前承認台灣治理當局為「外來權宜治理機構」,台灣民政府是征服日本之美國總統杜魯門或其繼任者,依美國憲法所承認之戰爭法,應該為「本土台灣人(people of Taiwan)」設立「在地權宜治理機構」。
就體制而言,和直屬美國總統之國務院之美國在台協會,是中國殖民政權對口單位。和直屬美國總統之國防部之台灣美國軍政府,是台灣民政府對口單位。然而,明顯和位於Washington D.C.之國務院之美國在台協會,兩者總部都是同樣位於Arlington, Virginia,這不是偶然,實在耐人尋味。
美國政府對中國殖民政權是「有權益而無權責」,然對台灣民政府則是「有權責而無權益」,因此,包括部份現在之美國在台協會美國政府人士,其基於「國家利益(national interests)」,暫時反對台灣民政府,固然是基於「軍售」利益的「美國利益」,立場明顯,不會令人意外。
台灣民政府可伺機提醒美國政府:包括美國總統等任何政府官員,其在盤算「美國利益」前,應先遵守「美國憲法」。依戰爭法,美國對日本台灣佔領地,除了有「可享利益」之佔領權利外,也有「無利益」之佔領義務。因此,對美國國務院或美國政府官員依「國家利益」考量,反對台灣民政府立場是「可以諒解」,對美國國防部其所應負之「國家義務(national obligations)」,則是「務必追究」
作者:林 志昇(武林 志昇˙林 峯弘)
台灣民政府 秘書長
2010/12/07 初論 2013/12/22 再論
台灣民政府 秘書長
2010/12/07 初論 2013/12/22 再論
附件:
美國在台協會台北辦事處新任處長薄瑞光先生,於一九九九年八月卅一日就任。
美國在台協會台北辦事處新任處長薄瑞光先生,於一九九九年八月卅一日就任。
在就任現職之前,薄瑞光於一九九七至九九年曾任美國駐上海領事館總領事。也曾擔任美國駐馬尼拉大使館副館長(一九九三至一九九六年),與美國駐漢城大使館副館長(一九九0至一九九三年)。駐韓期間,薄氏在一九九三年柯林頓政府執政的前六個月,擔任駐漢城大使館的臨時代辦。
薄氏過去曾任職國家安全委員會,擔任雷根總統特別助理暨拉丁美洲事務資深主任。他早期拉丁美洲事務方面的經歷,包括任職於美國駐宏都拉斯和瓜地馬拉大使館。此外,薄氏曾任美國駐北京的政治參事(一九八七-八九年),美國駐香港和西貢的政治官,及國務院越南、寮國、柬普賽事務處副處長。
薄氏於一九四五年出生於紐約市,在紐約大都會區長大。一九六七年獲哥倫比亞大學學士學位,就讀哥倫比亞國際暨公共事務研究所。一九六九年加入外交界服務之前,薄氏曾自願參加和平工作團到南美的哥倫比亞服務。
薄氏已婚,夫人是蘇珊.戴女士,育有二女。他通曉華語(不精緻),曾在台中學習過中文,同時也會講西班牙語、越南語與法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