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討台灣主權與國際地位。和平條約生效不表示軍事政府結束。1853年美國最高法院對Cross v. Harrison 案判決指出:「加利佛尼亞的軍事政府是因為管理上的需要和目的所建立的,所以不因為和平條約生效而消失,應是持續存在,直到國會擬訂相關法案,為這領土建立一般民政府。」最後,USMG在1849年12月20日被民政府取代,而加利佛尼亞也在1850年9月9日變成美國第三十一州。這個美墨戰爭實例是否與1895年日清馬關條約,大清帝國戰敗將台灣割讓給日本有多神似的地方?如果墨西哥現在不能將Guadalupe Hidalgo 條約廢棄,那麼中國又如何能片面廢棄「日清馬關條約」?
割讓分為「因征服」與「因條約」
再看一八九八年二月十五日美國與西班牙發生衝突,美國國會於四月二十二日向西班牙正式宣戰,雙方戰爭慘烈,美國於同年八月十二日攻佔波多黎各,隨後在十二月十日簽署一八九九年四月十一日生效的巴黎和平條約,根據和平條約第二條,將波多黎各割讓給美國,隨後美國國會於一九零零年五月一日通過Foraker Act法案,提供波多黎各民政府法源,取代了「美國軍事政府」的管轄,變成「美國海外未合併領土」(因為是殖民地的關係),擁有自己的憲法和國會。一九一七年三月美國國會通過法案,把波多黎各島民集體規歸化為美國公民。從這個地方可以看出「割讓」(Cession)可分:「因征服而割讓」:從軍事停戰到簽署和平條約。及「因條約而割讓」:從簽署和平條約到結束軍事政府。
民政府成立軍事政府才結束
緊接著再看與台灣情形非常類似的的古巴,古巴原屬於西班牙,一八九八年二月十五日兩國衝突,美國會於四月二十二日宣戰,隨後於七月十七日佔領古巴,戰爭結束後,兩國於十二月十日簽署,一八九九年四月十一日生效的巴黎和平條約,西班牙將古巴割讓出來,但是沒有指定收受國,跟台灣在舊金山和平條約的情形相同,但是,美國是主要戰勝國,「握有」古巴的主要佔領權。西班牙隨後退出古巴,美國軍事政府在古巴的地位顯然只是軍事佔領,古巴的主權是戰爭法中的「懸空割讓」,美國最高法院在一九零一年有兩個判例討論到古巴,分別是Neely v. Henkel 與 Downes v. Bidwell 案高院指出:「美國與西班牙停戰並簽署巴黎條約後,美國視古巴為被征服地區;就美國與古巴的關係而言,基於古巴人民的福祉,美國只是古巴的管理者,古巴居民才是將來的所有人,如果透過自主行動建立穩定政府後,美國將歸還古巴的管轄權。」古巴共和國民政府,於一九零二年五月二十日開始運行,「美國軍事政府」隨即退出古巴。
美國對台灣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中華民國目前盤據台灣,台灣人民真正的的民主、自由和基本人權被踐踏,這些都是美國「主要佔領權國」不可推卸的責任。美國現在有海外五大列島區,是屬於「美國未合併的領土」,稱之為美國屬地,包括波多黎各、北馬里雅納群島、關島、美屬維京群島、和屬薩摩亞等。這些屬地有他們的自治權和經濟發展權,雖然在美國國會沒有代表權,可是依據美國憲法的規定,可以將提案提交委員會,並且對自己本身的發展,具有絕對的自主權力。一九五二年四月二十八日二十二時三十分,美國「正式宣告」退出日本佔領。但是,身為主要佔領權國的美國,對台灣卻一直沒有宣告放棄台灣的「主要佔領權」,因此至今沒有結束對台灣的佔領。
德國與義大利戰後的處理情況
一九四五年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戰敗國除了日本以外,還有義大利和德國,同盟國的美國、英國、法國和蘇聯與義大利簽署「巴黎和約」,於一九四七年九月十五日生效,巴黎合約對義大利在非洲的殖民地,沒有規定給特定的「征服者」,而是明確指定一年內由交由同盟國共同處理解決,這一點和舊金山和平條約一樣,沒有將台灣指定給任何收受國家,卻指定交由主要佔領權國國支配與處分,而美國又是唯一對日本作戰的戰勝征服者。德國被盟軍佔領分成東西德,依照國際法「德國的主權」暫時被佔領權國所「握有」,只要和平條約沒有簽署,佔領權國的「佔領軍事政府」沒有結束,移交給德國「民政府」,德國永遠不是主權國家。一九九零年九月十二日,佔領四國與東西德政府簽署『德國最終處理條約』(Treaty on the Final Settlement with Respect to Germany),最後「美國軍事政府」於一九九零年十月三「正式宣佈結束」,移交主權給統一後的德國「民政府」,有了主權的德國才能爭取聯合國安全理事會。
美國被蔣誤導,以為台灣要與中國統一
轉頭看看台灣,台灣的目前處境,就缺少最後的一個步驟,那就是「美國軍事政府」結束對台灣的管轄權,而台灣不懂依戰爭法,可以成立「民政府」向美國討回主權;這裡必須強調的是軍事政府結束佔領,一定會有「正式文件」或「替代」法律,我們沒有找到解除對台灣管轄的任何文件,說明「美國軍事政府」已經結束對台灣的「佔領」。更糟糕的事情是自一九七二年,美國政府將台灣置放於與中國「未來統一」的航道上,因為那個年代的台灣,到處充斥著「我們是中國人」的錯誤教育迷失,讓美國執政者錯誤理解認知,以為「台灣人願意與中國統一」,如果現在不給予糾正,恐怕台灣未來將陷於萬劫不復的地步。
「台灣關係法」說明台灣國際地位
回顧一九七二年的中美上海公報,這是美國改變對台灣政策的轉戾點。自從一九七一年聯合國將代表中國席次的「蔣介石集團」逐出聯合國,席次轉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取代,公報重點有三:台灣海峽兩岸中國人,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唯一代表中國的合法政府、美國認知未來台灣是中國一部分、兩岸必經過和平談判。一九七九年中美建交公報及一九八二年的八一七公報,這三個公報都是美國強調政策的一貫性,是屬於總統行政權,美國國會不能審議。一九七九年中美建交的同時,美國參議院迅速通過美國國內法的「台灣關係法」,作為「美國軍事政府」保護台灣的法源。一九八二年七月十四日,美國前總統雷根發表「六項保證」,這六項政策是發表在「八一七公報」之前,其目的應人回味。 一、美國對台軍售不設定終止期限。二、美國對台軍售,不事先與中共諮商。三、美國不扮演兩岸協調人的角色。四、美國不修改台灣關係法。五、美國對台灣主權立場不改變。六、美國不向台灣施壓要台灣和中國談判。歷年來美國總統都是遵循照顧戰敗國的原則,來對待台灣,同時替台灣安排未歸屬問題。
美國憲法理應保護台灣人民
二次大戰後,台灣成為等同美國的佔領屬地。雖然美國一再表示不設置殖民地,但是擁有台灣的「主要佔領權」的事實,模糊台灣定位的焦點,是保持美國最大基本利益的原則。問題是多年來,美國政府剝奪了台灣人民在美國憲法下應享受的權利,因為已經充分證明台灣與澎湖群島戰後不是美國未合併的海外屬地,就像一九○一年美國最高法院,針對古巴之判例,台灣不應屬於美國「未合併的領土」,但是,佔領地的人民可以依據美國憲法第一修正和第五修正案,台灣人民可享有自由(liberty),和正當法律程序(due process),其中包含了基本人權,甚至在舊金山和約第二十三條可看出,美國是握有台灣的管轄權,這個責任,最終還是在美國。
為何美國不支持台灣獨立
美國總統布希曾說:不支持台灣獨立。前國務卿鮑爾也說:「台灣不是享有主權獨立之國家。台灣經過十四次的努力想加入聯合國,至今仍被拒絕,坦白講,許多台灣人民想不通、猜不透之處,就是美國的「台灣關係法」,竟然是美國的國內法。這表示台灣不是「台灣共和國」,當然也不是另外一個中國,應該是屬於未來由台灣居民,自行決定自己前途的「自治區」。前總統李登輝先生於二○○四年一月八日下午一時出席北門扶輪社例會時指出,台灣不可能加入聯合國,因為台灣的國際地位未定,這種論調,無疑給許多想要推動台灣加入聯合國人士相當難堪,無法接受這種事實。不過,李登輝先生可不是隨便說說,他指出,國民黨當年撤退到台灣,雖然在聯合國中擁有席位,但是實質上卻接受美國的保護,當年台灣退出聯合國的歷史,顯示中華人民共和國取代了中華民國的蔣政權,也因台灣沒有明確的法定地位。美日太平洋戰爭後才會讓台灣變成「美國軍事政權」的一塊土地。為了讓台灣重返國際,他才要持續推動正名、制憲,希望透過「台灣憲法」讓台灣擁有國際人格。
戰後台灣的歷程
自從中華民國軍隊「佔領台灣」以來已經六十年,蔣介石非法「自立」當了總統,以「反攻大陸」為藉口,下令戒嚴「白色恐怖」,牽制台灣人自由、人權與思想,此期間,因為言論而被槍斃或無期徒刑者千餘人,「二二八反抗事件」死難者更達數萬人,當時台灣人的苦難真是筆墨難書,倖免於難者,紛紛走避國外。後來其子蔣經國繼任,以「三民主義統一中國」這種不切實際口號,迷惑台灣人,但是台灣人仍然前仆後繼,爭取「台灣的獨立」。「高雄美麗島事件」後,蔣經國畏於台灣人的勇敢,終於說出:「我是中國人,也是台灣人」。一時之間,台灣好像充滿希望,其實不然,台灣本土化只是點綴,台灣民主化只是樣板。直到台灣人李登輝先生擔任總統,李登輝排除舊中國保守勢力,全力推展台灣民主化與落實本土執政,贏得「民主先生」的美礜。為了突破台灣國際困境,李總統甚至挑戰美國「軍事政府管轄權」,發表「兩國論」,雖然引起美國震驚,但是表明了「台灣不願與中國未來統一」的意志,其功勞不可磨滅。戴著台灣人滿心期待的陳水扁總統接替了李前總統的任務,很迅速提出「兩國論」跟「防禦性公投」,再度觸及美國安排台灣未來的「方向」,當然,美國總統與國務院會口出「警告」,但是讓美國清清楚楚了解台灣人的「真正意願」,也是功不可沒。提醒美國必須同時兼顧台灣人的建國理想。
讓台灣回到歷史原點
日本政府放棄台灣但未言明交給誰,美國是對日本的唯一武裝軍事行動國,將日本打敗的國家是美國,佔領國的「軍事政府」還沒有宣佈結束,在法理上台灣當然應該聽從美國的指導,但是美國也應依照美國憲法,給軍事占領地人民應有的民主、自由和人權保障。回顧戰後六十年,美國實在虧欠台灣人民太多,例如:每年的國防預算,根本就輪不到台灣人去負擔,結果都是台灣人自己付錢。再如,外交關係也應該是美國負擔,至少在各國的美國大使館應該設立台灣司,以便利台灣人的諮詢,台灣人更應領用美國海外國民護照,接受美國憲法保護,這些都不是天方夜譚,而是真真實實應該發生在台灣人身上,只要研究國際法與戰爭法的學者,絕對不敢反對,就連霸道無理的中共政權,也無話可說、無理可推。因為老是以歷史淵源、同文同種或民族感情,來作為領土訴求已經落伍啦 !台灣的國際地位在美國尚未正式表態以前,可以以「獨立關稅區」來自我發展,同時,應該早日與美國共同協商,讓台灣早日回到戰後歷史原點,相信與美國共同合作以後,台灣未來變成世界第一強國應該指日可待。(全文完)
作者: 林 志 昇 (武林 志昇˙林 峯弘)
台灣民政府 秘書長
2013/12/16
台灣民政府 秘書長
2013/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