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介入南海爭議有理(Spratly Islands and Paracel Islands in Dispute)
美日太平洋戰爭以前,日本擁有南沙群島及西沙群島之一切權利,戰後,美國為了降低日本帝國武力影響,在舊金山和平條約Article 2f裡,規定日本:
"Japan renounces all right, title and claim to the Spartly Islands and to the Paracel Islands." 日本放棄對南沙群島及西沙群島之一切權力、權利及主張。
由於南海(South China Sea)是包含南沙群島及西沙群島,太平洋戰爭期間,是日本之佔領地,而非神聖不可分割國土之一部份(與台灣地位不一樣),所以,日本對該南海諸島只有「非天賦可以移轉之佔領權利」,但是,並無「天賦不可以移轉之主權義務」。因此,日本依舊金山和平條約Article 2f規定,放棄恢復行使其對南沙群島及西沙群島之佔領權利所衍生之「管轄權、佔享權及宣有權all right, title and claim」後,南海諸島成為國際法之無主地。
美國為日本唯一征服國,雖有立場優先接管這些島嶼,也就是日本所放棄之南沙群島及西沙群島,後來未曾有佔領意願,以致使南海諸島成為「無主地」,現在,讓中華人民共和國、流亡中華民國、馬來西亞、菲律賓、汶萊及越南等各國,依國際法「先占原則」互相競爭宣有(to compete claims該諸島,依2010年7月23日國際媒體報導,鑑於中國積極在南海擴大海權,勢必影響到美國國家利益,美國國務卿Hillary Cliton在越南河內出席東南亞國協區域論壇時,致詞強力提出南海是美國利益,提及:
1. The United States has a "national interest" in resolving the issue peacefully. 美國要求和平解決,南海諸島主權爭議有美國國家利益在內。
2. The United States doesn't support any country's claim over the islands. 美國不會支持任何國家對南海諸島宣示主權。
美國國務卿Hillary Cliton 所以能夠強勢表示:「美國要和平解決南海諸島主權爭議。」主要法理基礎就是要回歸舊金山和平條約架構。美國依Article 23a規定:為征服日本之主要佔領權國,而且,日本依Article 2f,得放棄包括南沙群島及西沙群島之南海諸島佔領地。但是,南海諸島並非自動成為「無主地」,其實是在日本因被美國征服後,依和平條約才放棄使之成為無主地。中華人民共和國、流亡中華民國、馬來西亞、菲律賓、汶萊及越南諸國,才得以乘虛而入,依國際法先占而宣示擁有。
可以得到結論,美國絕對有立場在「美國利益(American interests)」考量下,法理上介入南海諸島主權爭議,另一方面,美國則是無義務承認南海諸島主權歸屬,這個例子,可以當作台灣地位處理的借鏡。
美日太平洋戰爭以前,日本擁有南沙群島及西沙群島之一切權利,戰後,美國為了降低日本帝國武力影響,在舊金山和平條約Article 2f裡,規定日本:
"Japan renounces all right, title and claim to the Spartly Islands and to the Paracel Islands." 日本放棄對南沙群島及西沙群島之一切權力、權利及主張。
由於南海(South China Sea)是包含南沙群島及西沙群島,太平洋戰爭期間,是日本之佔領地,而非神聖不可分割國土之一部份(與台灣地位不一樣),所以,日本對該南海諸島只有「非天賦可以移轉之佔領權利」,但是,並無「天賦不可以移轉之主權義務」。因此,日本依舊金山和平條約Article 2f規定,放棄恢復行使其對南沙群島及西沙群島之佔領權利所衍生之「管轄權、佔享權及宣有權all right, title and claim」後,南海諸島成為國際法之無主地。
美國為日本唯一征服國,雖有立場優先接管這些島嶼,也就是日本所放棄之南沙群島及西沙群島,後來未曾有佔領意願,以致使南海諸島成為「無主地」,現在,讓中華人民共和國、流亡中華民國、馬來西亞、菲律賓、汶萊及越南等各國,依國際法「先占原則」互相競爭宣有(to compete claims該諸島,依2010年7月23日國際媒體報導,鑑於中國積極在南海擴大海權,勢必影響到美國國家利益,美國國務卿Hillary Cliton在越南河內出席東南亞國協區域論壇時,致詞強力提出南海是美國利益,提及:
1. The United States has a "national interest" in resolving the issue peacefully. 美國要求和平解決,南海諸島主權爭議有美國國家利益在內。
2. The United States doesn't support any country's claim over the islands. 美國不會支持任何國家對南海諸島宣示主權。
美國國務卿Hillary Cliton 所以能夠強勢表示:「美國要和平解決南海諸島主權爭議。」主要法理基礎就是要回歸舊金山和平條約架構。美國依Article 23a規定:為征服日本之主要佔領權國,而且,日本依Article 2f,得放棄包括南沙群島及西沙群島之南海諸島佔領地。但是,南海諸島並非自動成為「無主地」,其實是在日本因被美國征服後,依和平條約才放棄使之成為無主地。中華人民共和國、流亡中華民國、馬來西亞、菲律賓、汶萊及越南諸國,才得以乘虛而入,依國際法先占而宣示擁有。
可以得到結論,美國絕對有立場在「美國利益(American interests)」考量下,法理上介入南海諸島主權爭議,另一方面,美國則是無義務承認南海諸島主權歸屬,這個例子,可以當作台灣地位處理的借鏡。
日本合理關心南海爭議
日本外相岡田克於7月24日下午在河內,與越南副總理兼外長范家謙舉行會談,事後對外稱:「日本對南海問題不能毫不關心。」南海爭議議題會是日本與越南兩國,在近期召開由外交及國防人士參加之「日越戰略對話」主軸。
目前國際間,對南海諸島宣有主權諸國,可以歸納為三類:
1. 對日多邊和約(舊金山和約)簽約國:菲律賓和越南
日本依舊金山和平條約Article 2f,應是包括菲律賓及越南之同盟國要求,放棄南沙群島及西沙群島。因此,日本是無立場可以「關心」菲律賓及越南所宣有南海諸島之主權爭議。
2. 對日雙邊和約(台北和約)簽約國:中華民國
在日華台北和約Article 2中,日本和中華民國兩造所,承認日本依舊金山和平條約Article 2f,已經放棄南沙群島及西沙群島。但是,日本並非依日華台北和約,放棄南沙群島及西沙群島。因此,日本是可以有立場「關心」中華民國所宣有南海諸島之主權爭議。
3. 非對日和約簽約國:中華人民共和國、馬來西亞和汶萊
日本不必接受沒有對日和約簽約國拘束。當然,日本有立場「關心」中華人民共和國、馬來西亞及汶萊所宣有南海諸島之主權爭議。7月23日美國務卿明確說明:南海主權爭議是美國優先要處理的外交事務。是美國的「國家利益一部份」。顯然告誡中國不可宣佈完全擁有南海主權,不要單方面處理南海主權問題。
日本外相岡田克於7月24日下午在河內,與越南副總理兼外長范家謙舉行會談,事後對外稱:「日本對南海問題不能毫不關心。」南海爭議議題會是日本與越南兩國,在近期召開由外交及國防人士參加之「日越戰略對話」主軸。
目前國際間,對南海諸島宣有主權諸國,可以歸納為三類:
1. 對日多邊和約(舊金山和約)簽約國:菲律賓和越南
日本依舊金山和平條約Article 2f,應是包括菲律賓及越南之同盟國要求,放棄南沙群島及西沙群島。因此,日本是無立場可以「關心」菲律賓及越南所宣有南海諸島之主權爭議。
2. 對日雙邊和約(台北和約)簽約國:中華民國
在日華台北和約Article 2中,日本和中華民國兩造所,承認日本依舊金山和平條約Article 2f,已經放棄南沙群島及西沙群島。但是,日本並非依日華台北和約,放棄南沙群島及西沙群島。因此,日本是可以有立場「關心」中華民國所宣有南海諸島之主權爭議。
3. 非對日和約簽約國:中華人民共和國、馬來西亞和汶萊
日本不必接受沒有對日和約簽約國拘束。當然,日本有立場「關心」中華人民共和國、馬來西亞及汶萊所宣有南海諸島之主權爭議。7月23日美國務卿明確說明:南海主權爭議是美國優先要處理的外交事務。是美國的「國家利益一部份」。顯然告誡中國不可宣佈完全擁有南海主權,不要單方面處理南海主權問題。
實際上。如果單獨就國際法理而言,不但是美國有權介入,連日本都有立場關心,甚至介入南海諸島主權爭議,且斷無置身事外之道理。至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期以來主張擁有南海主權,並非基於國際法理,而是基於覬覦南海海域蘊藏大量石油,和天然氣所可提供之經濟利益,是標準的「強權主義」,是「邪惡帝國」的表徵。中國外交部長楊潔虎甚至警告美國,不要把南海問題國際化(有關舊金山和約的簽署,中國沒有參加。),此種背離國際法理之霸權心態,在現時國際社會根本是站不住腳,遲早將會遭各利害關係國聯合抵制的。
在舊金山和平條約架構外,日本應該是可比照美國,在原來之「佔領地」放棄後,仍然有立場在日本利益(Japanese interests)考量下,「關心」南海諸島之主權爭議,同樣無義務承認(recognize)南海諸島之主權歸屬。(全文完)
在舊金山和平條約架構外,日本應該是可比照美國,在原來之「佔領地」放棄後,仍然有立場在日本利益(Japanese interests)考量下,「關心」南海諸島之主權爭議,同樣無義務承認(recognize)南海諸島之主權歸屬。(全文完)
作者:林 志昇(武林 志昇˙林 峯弘)
台灣民政府 秘書長
2010/07/26初稿 2013/11/25再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