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時效忠(Temporary Allegiance)。由14名台灣嫌犯2011年2月2日,在菲律賓犯詐欺案,被菲律賓政府遣送至中國北京事件,以及40名滯留埃及之台灣旅客,2011年2月3日被中國外交部包機,載送至中國北京之國際事件,足以證明:「本質為中國殖民政權之台灣治理當局,並不具有足夠能力以保護本土台灣人。」台灣民政府儘可名正言順提醒美國政府,應在適當時機接管台灣。依國際法承擔並履行保護本土台灣人生命和財產之佔領義務,從而比照留球模式,核發旅行證件予本土台灣人,以保障本土台灣人海外旅行權益。
國際法與戰爭法有規定:"The conqueror can not demand that temporary transfer of allegiance which is one feature of military government, unless, in return therefore, he can and does protect the people throughout the occupied district in those rights of person and property which it is binding on government to secure them." 征服者不得要求暫時移轉效忠,這是軍政府的特色之一,除非,其能夠且確有效盡政府之義務,保護整個佔領地區人民其人身和財產的權利,作為回報。
因此,佔領當局雖可要求被佔領方人民行暫時效忠,然而,前提是:「佔領方必須在戰爭法架構內,行使『征服權』所衍生之『佔領權利』,以代替被佔領方政府,履行其依萬國公法原本所應盡以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之『天賦不可移轉義務(natural inalienable obligations)』」。
「沒有保護或沒有主權,就不得要求順從(Where there is no protection or sovereignty, there can be no claim to obedience set up by the ancient State.)」,這是千古以來的鐵則,被佔領方人民並非無條件必須暫時向佔領方效忠。在台灣最終地位決定前,有保護本土台灣人能力之美國,嚴格地說,是身為美軍「總指揮官(Commander in Chief)」之美國總統,在法理上,才是本土台灣人應暫時效忠之對象。
本土台灣人不必效忠「中華民國」
1907年10月18日『海牙公約』第四章附則第四十五條規定,又依照美國『陸軍總署野戰手則法規與慣例』規定,再依照美國國防部五角大下所編『陸軍手冊』第二十七之第十卷『陸戰法』第六章『佔領』第三五九項『禁止效終宣誓』:【禁止強迫佔領地(台灣澎湖地區)的住民去宣誓效忠敵對國(中華民國)】,台灣人沒有當中華民國兵役的道理與法源。台灣人莫名其妙替中華民國服了兵役,美國軍事政府脫不了責任干係,這就是美國與中華民國不敢承認「台灣歸屬」的重大原因。
海牙公約第四十二條,美國陸軍總署野戰守則第一節通則第三五一項說:『佔領地(台灣地區)是實際上被敵軍(原中華民國現流亡政府)組織所控制之一塊區域。』又說:『佔領範圍(台灣、澎湖地區)僅及於此當局(中華民國流亡政府)建立與實際控制的區域』。這是現今二零零七年台灣的真實情況,中國與美國都不約而同地裝迷糊,台灣過去的統治者中國國民黨創造了假歷史後,一副無辜樣,配上呆頭鵝般的民主進步黨,可憐的台灣人民就真像「國際孤兒」的活樣板,不知如何解套。
1952年4月28日,決定戰後台灣地位的「舊金山和平條約」第四b條,台灣是被「懸空割讓」給美國軍事政府「暫時」處分與分配,而美國軍事政府的設立與運作是有一定規則與規定,1866年美國最高法院在Ex Parte Milligan判例中充分解釋軍事政府的憲法依據。
中華民國宣佈1945年10月25日「臺灣光復節」,根本是違反國際「戰爭法」的規定,所以國際間不承認中華民國的主因,佔領台灣而企圖就地合法是中華民國的把戲,台灣人民不會無知到這種程度;根據1952年4月28日,所訂『舊金山和平條約』第二b條之規定與條件,中華民國僅作為『美國軍事政府』管轄下,台灣被割讓區之「管理當局」或「統治者」,中華民國在台灣進行徵兵制度以保衛台灣抵抗中國之武裝攻擊,雖然台灣割讓區應有正當防禦行為,但是強制徵兵制度是不被國際『戰爭法』所同意,而要求台灣士兵宣誓效忠中華民國則屬於非法行為。
依據William E. Birkhimer在1914年第三版的『軍事政府與戒嚴法』說明:國際慣例在佔領期間,佔領區(台灣地區)原來的居民會被臨時性被迫服從敵國(中華民國)的領導,而該領土人民(台灣居民)亦不應於此過渡期間,被迫對佔領當局(中華民國)作任何形式之永久效忠。就拿一八九五年日清『馬關條約(日本稱下關條約)』為例,第五條明定日本政府必須於兩年的過渡期之後,才得以合法要求台灣人民以天皇子民身分,宣誓永遠效忠日本。根據舊金山和平條約,台灣被再次割讓,只是地位「懸空」,在國際法中是所謂「臨時地位階段」,被佔領之領土中,依據戰爭法「臨時效忠」規定,美國是台灣地區「主要佔領權」國,台灣人民效忠對象確定,是美國而非中華民國,中華民國強迫台灣人民的效忠基礎是不合法的,強迫美國「法理國民(指台灣人)」入中華民國軍隊服役也是不合法,台灣人民究竟如何在1945年10月25日被「中華民國納入公民」,令人費解,其中華民國的國籍認定法律基礎何在?中華民國在二戰期間是台灣人民的所謂「敵國」,因此對中華民國宣誓效忠是被禁止的,而且是屬於戰爭中的犯罪行為,將來主事者要被以軍事法庭審判。
本土台灣人要暫時效忠(Allegiance)美國的理由
國家要有國民,國民與國家之間的關係就是「效忠」(allegiance),在佔領區,國際法則發展出「臨時效忠」(temporary allegiance)。台灣於一八九五年被大清帝國割讓給日本,成為日本的國土,台灣人再經過兩年思考期後,台澎人民歸屬日本國,當然要效忠日本。今天台灣不是日本領土,轉換間,台、澎人民應該效忠的對象是誰?先探討台灣的軍事歷史作為依據。
(一)、一八九五年六月二日,大清將台灣交予日本,因馬關條約決議。
(二)、一九四一年十二月七日,日本發動太平洋戰爭。
(三)、一九四一年十二月九日,中華民國向日本宣戰。
(四)、一九四三年十二月一日,開羅主張宣言。
(五)、一九四五年七月二十六日,波次坦主張宣言。
(六)、一九四五年八月十五日,日本宣佈無條件投降。
(七)、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日本頒佈投降書,麥帥發布一般命令第一號。
(八)、一九四五年十月二十五日,日本台灣地區投降典禮。
(九)、一九四九年十二月中旬,中華民國被滅,遷都佔領地台灣。
(十)、一九五二年四月二十八日,舊金山和平條約生效。
(十一)、一九五二年八月五日,台北(中日)和約生效。
(一)、一八九五年六月二日,大清將台灣交予日本,因馬關條約決議。
(二)、一九四一年十二月七日,日本發動太平洋戰爭。
(三)、一九四一年十二月九日,中華民國向日本宣戰。
(四)、一九四三年十二月一日,開羅主張宣言。
(五)、一九四五年七月二十六日,波次坦主張宣言。
(六)、一九四五年八月十五日,日本宣佈無條件投降。
(七)、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日本頒佈投降書,麥帥發布一般命令第一號。
(八)、一九四五年十月二十五日,日本台灣地區投降典禮。
(九)、一九四九年十二月中旬,中華民國被滅,遷都佔領地台灣。
(十)、一九五二年四月二十八日,舊金山和平條約生效。
(十一)、一九五二年八月五日,台北(中日)和約生效。
分析上述”歷史事件”,沒有任何一項事件會發生台灣人民必須”效忠”中華民國的事實根據,也沒有任何事件產生台灣地區人民要被中華民國處分或支配的事實,所以,很容易的得到正確答案,那就是:「中華民國不是一個國家」,任何自創而表明”中華民國已經蛻變為國家的論述”都是胡說八道,毫無根據。
探討台灣自從1895年被大清割讓給日本以後的歷史,很簡單可以發現,唯一能產生「效忠allegiance」效果的是:台灣地區在美日太平洋戰爭中被「美國征服」的戰爭史實。國際法上,被征服者必須暫時效忠征服者,而這個對象,只有戰爭期間對台灣地區唯一採軍事行動的美國,國際法上也規定:除非有正式條約安排,否則台灣地區人民”效忠”的對象是美國。
針對1945年9月2日麥帥一般命令第一號讓人了解:美國是台灣的征服者,對台灣有佔領與重建義務。結果是麥帥派蔣介石集團來台灣,代表盟國接受日本投降,因此,1945年10月25日的投降典禮是代表盟軍所舉行的,但是接下來的佔領與重建任務,是蔣氏集團代表美國征服者來執行的。
美國憲法中,美國軍事海外佔領體系稱為「美國軍事政府USMG」,從「舊金山和約」完整的規定可以了解,美國是台灣地區的主要佔領權國(條約第二十三條a項),而且美國軍事政府對台灣地區有處分與支配權(條約第四條b項),蔣氏集團受美國委託管轄台灣,國際法稱為次要佔領權國。但是,1949年10月1日被中華人民共和國消滅,同年12月,逃難到台灣組成流亡政府,繼續代理美國佔領台灣地區。
眾所皆知,國際法上,流亡政府絕不可能就地合法,也沒有程序可以讓流亡政府變成”合法國家”,因此無論如何吵、如何找藉口,國際間都不會改變「台灣不是國家」的看法。
歸納結論,自舊金山和約生效以來,台灣一直是美國軍事政府管轄下的海外領土,中華民國的身份有兩個:1945年10月25日起是次要佔領權國,而從1949年12月起是流亡政府。
作者:林 志昇(武林 志昇˙林 峯弘)
台灣民政府 秘書長
2011/02/09初稿 2013/10/08再論
台灣民政府 秘書長
2011/02/09初稿 2013/10/08再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