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人日本國籍的法律確認(1)。本土台灣人如何成為日本國籍?日本統治時期(一八九五年至一九五二年間),本島台灣人與高砂族人,有關日本國籍之相關法律依據:
一、 一八九五年五月八日生效之馬關條約(日稱下關條約)第五款:
本約批准互換之後二年之內,日本准許中國割讓之地區人民,自願
遷居離開割讓之地區者,任意變賣所有產業,退去界外。但限滿之
後(二年)尚未遷徙者,酌宜視為日本臣民。又,臺灣一省應於本
約批准互換後,兩國立即各派大員至臺灣辦理移交,限於本約批准
後兩個月內交接清楚。
本約批准互換之後二年之內,日本准許中國割讓之地區人民,自願
遷居離開割讓之地區者,任意變賣所有產業,退去界外。但限滿之
後(二年)尚未遷徙者,酌宜視為日本臣民。又,臺灣一省應於本
約批准互換後,兩國立即各派大員至臺灣辦理移交,限於本約批准
後兩個月內交接清楚。
二、 一八九七年三月十九日,日本總督頒佈「台灣住民分類取得手續辦
法」,共五條,其中:
第一條:明治二十八年(一八九五年)五月八日前,在台灣島及澎
湖列島內,有一定住所者,為台灣住民。
法」,共五條,其中:
第一條:明治二十八年(一八九五年)五月八日前,在台灣島及澎
湖列島內,有一定住所者,為台灣住民。
第二條:同住民。
明治三十年(一八九七年)五月八日前,未退出台灣總督府所管轄地方之住民,視為日本帝國臣民。
明治三十年(一八九七年)五月八日前,未退出台灣總督府所管轄地方之住民,視為日本帝國臣民。
三、 一八九七年七月間陸續,由台灣各地方政府召集住民舉行「定及典
禮」,確定其日本國籍。
禮」,確定其日本國籍。
四、 ㄧ九三一年十二月間,針對山地蕃人,總督府頒佈「理蕃政策大
綱」,確定為撫育教化政策。
綱」,確定為撫育教化政策。
五、 一九三五年,將山地蕃人改稱「高砂族」,名稱改變後並未改善其
待遇。
待遇。
六、 一九三七年四月一日,宣佈開始「皇民化運動」。
七、 一九四零年二月十一日,總督府頒佈「台灣戶口規則修改」,規定
「台灣人民改日本姓名辦法」。改姓名的官方理由是「化育台灣人
為日本人(成為日本人)」,改姓名以戶為單位,採「許可制」,
其條件有二:一是需要國語(日語)常用家庭。二是須有皇國民
(日本人)資質涵養且富於公共精神。
「台灣人民改日本姓名辦法」。改姓名的官方理由是「化育台灣人
為日本人(成為日本人)」,改姓名以戶為單位,採「許可制」,
其條件有二:一是需要國語(日語)常用家庭。二是須有皇國民
(日本人)資質涵養且富於公共精神。
八、 一九四零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總督府「台灣精神總動員」本部頒布
「台民改日本姓名促進要綱」。
「台民改日本姓名促進要綱」。
九、 一九四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總督府再度頒布「理蕃政策大綱」,
其要指是「理蕃以教化蕃人,謀其生活安定,使受一視同仁之聖
德」。
其要指是「理蕃以教化蕃人,謀其生活安定,使受一視同仁之聖
德」。
十、 一九四四年一月二十四日,總督府情報部頒布「改名簡化手續」,
鼓勵台灣人改日本姓名。
鼓勵台灣人改日本姓名。
十一、 一九四四年九月一日,制定「徵兵令」,無分本島人或高砂族一
律。
律。
十二、 一九四五年三月十七日,日本國會通過「改善本島人際遇大
綱」,準備大量任用台灣人為正式文官,分配眾議院代表五席。
綱」,準備大量任用台灣人為正式文官,分配眾議院代表五席。
十三、 一九四五年四月一日,實施「改善本島人際遇大鋼」。
十四、 一九四一年十二月七日,日本發動太平洋戰爭,美國「征服」日
本,一九四五年八月十五日日本宣布無條件投降,日屬台灣也投
降。
本,一九四五年八月十五日日本宣布無條件投降,日屬台灣也投
降。
十五、 一九五一年九月八日,舊金山和平條約簽署,日本放棄臺灣「管
轄權」(非主權),一九五二年二月,台灣人竟被日本東京地方法
院違法判定:「廢除台灣人日本國籍」。
轄權」(非主權),一九五二年二月,台灣人竟被日本東京地方法
院違法判定:「廢除台灣人日本國籍」。
由以上法律文件資料得知,本土台灣人的國籍演變:
一、 本土台灣人是依照一八九七年三月十九日,日本台灣總督所頒布
「台灣住民分類取得手續辦法」,本土台灣人被「視為」日本臣
民。
「台灣住民分類取得手續辦法」,本土台灣人被「視為」日本臣
民。
二、 本土台灣人是依照一九四零年二月十一日,日本台灣總督所頒布
「台人改日本姓名辦法」,經總督府「許可」後,而歸化「成為」
日本人。
「台人改日本姓名辦法」,經總督府「許可」後,而歸化「成為」
日本人。
三、 高砂族是依照一九四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日本台灣總督再頒布
「理蕃政策大綱」。依一視同仁之原則,被「視為」日本臣民,第
一批高砂義勇隊於一九四一年十二月七日被派遣,自一九四二年三
月至一九四三年間,共計有七批高砂義勇隊被派遣,可以知道高砂
族自一九四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已經正式被「視為」日本臣
民。
「理蕃政策大綱」。依一視同仁之原則,被「視為」日本臣民,第
一批高砂義勇隊於一九四一年十二月七日被派遣,自一九四二年三
月至一九四三年間,共計有七批高砂義勇隊被派遣,可以知道高砂
族自一九四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已經正式被「視為」日本臣
民。
四、 台灣是依照一九四五年四月一日,日本總督府所實施「改善本島人
際遇大綱」以及「徵兵令」,完成在「法律上及制度上」編入「日
本國」。台灣領土之法理地位自此等同琉球群島,是「貨真價實」
成為日本國境最南,完成日本之「內地延長」。(待續)
際遇大綱」以及「徵兵令」,完成在「法律上及制度上」編入「日
本國」。台灣領土之法理地位自此等同琉球群島,是「貨真價實」
成為日本國境最南,完成日本之「內地延長」。(待續)
作者:林 志 昇(武林 志昇˙林 峯)
台灣(民)政府 秘書長
2009/07/28初稿 2013/08/22再論
台灣(民)政府 秘書長
2009/07/28初稿 2013/08/22再論